發布日期:100-01-10
發布單位:僑民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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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招收海外華裔學生回國升學,教育部於第668次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放寬華裔學生每年在臺停留期限、僑生申請回國就學管道多元化、開放大學校院得自行招收僑生、本國學生未招足之名額,得以僑生名額補足、及放寬僑生畢業後在臺實習者得延長僑生身分等規定。
現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於民國98年1月13日修正發布,為落實行政院全國人才培育會議結論「佈局全球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之政策,本次辦法之修正,希望透過建立僑生多元入學管道及檢討放寬相關規定,以提高大學校院招收僑生意願,並增加僑生來臺升學之選擇,以培育更多優秀之海外華裔人才。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放寬華裔學生每年在臺停留期限:海外華裔學生欲以僑生身分申請回國就學,必須符合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且居留海外期間,每年回臺停留不得超過90日。考量部分移民海外者於寒暑假期間返臺省親時有超過90日之情形,致必須重新累計海外連續居留年限,故為鼓勵渠等回國升學,並提升對我國文化認同度,因此將在國內停留之期限由90日放寬為120日。
二、僑生申請回國就學管道多元化:目前僑生回國就學僅能向由各大學校院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分發,為使僑生來臺就學有更多選擇,因此在現行海外聯招制度外,另增列申請入學管道,並開放大學校院開設僑生專班,且可自行招收僑生入學,以提高學校招收僑生之意願。
三、放寬僑生畢業後在臺實習者得以延長僑生身分:現行規定僑生畢業後3個月內必須離境,為提高優秀僑生來臺升學誘因及凝聚對我國之向心力,本次修正使優秀僑生畢業後經核准在我國實習,同意延長其僑生身分最長一年,以協助其學以致用,並有助於後續進入職場之表現。實習期滿仍須離臺,如欲留臺工作,仍應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除上述重點外,本次修正內容尚包括:放寬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亦得申請分發私立高級中學就學;增列僑生亦得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教育發展自行辦理之入學測驗優待規定;又為避免僑生違法打工之情形,增列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學校如未按規定處理時,則視情形調整其招收僑生名額之規定等。
本次辦法之修正,是在不影響國內學生就學權益的前提下,加強對僑生之招生及輔導,對提升僑界對我僑教政策之認同度,具有正面之效益。以開放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而言,將可使學校在現有基礎上,整合僑外生招生資源,在成本增加有限情況下,大幅擴大學生來源,並可跳脫原先在聯招機制下被動接受僑生入學之限制,不僅可有效激勵各大學校院藉由僑外生之招收,營造友善的國際化校園環境,提高學校國際能見度,並可化解國內因少子化所衍生的學生來源不足之衝擊;同時,國內學生亦能因接觸到更多不同國家的語言、文化及風俗民情之僑生,而有助於多元文化融合與擴大國際視野。
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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